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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專訴字第65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宇助
反 訴 被 告 陳宇助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告即反訴原告 合晶國際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郁品蓁
被 告 郁品蓁
鄒均鳴
被 告 小行星視覺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 理 人 胡子睿
被 告 耀晶電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 理 人 林耀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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