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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抗再字第5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劉清文間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本院111年
度民抗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未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民抗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觀其民事再審狀僅泛稱相對人侵害發明第I353317號的構造專利方法,請求裁判賠償等語(本院卷第15頁),並未表明任何法定再審理由,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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