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民暫,17,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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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淡如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吳重玖律師
吳柏垚律師
陳信行
相 對 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台中
相 對 人 詹嘉皓
鐘世英
楊喬予
邱士哲
邱明傑
鄔洪源
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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