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美商CMC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MC Materials, Inc.)
法定代理人 凱羅 柏斯登(H. Carol Bernstein)
代 理 人 陳群顯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許凱婷律師
陳翠華
相 對 人 美商羅門哈斯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羅門哈斯亞太研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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