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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
原告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告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蘇偉銓
訴訟代理人李岳霖律師
被告陳銘仁
訴訟代理人王怡茜律師
黃國益律師
複 代理 人許雅筑律師
魏鏮律師
被告李宏遠
訴訟代理人劉耀文律師
被告陳懷傑
被告陳兆嶸
訴訟代理人潘昀莉律師
被告魯英㨗
訴訟代理人周定邦律師
張詒荌律師
被告徐立豪
訴訟代理人陳達德律師
被告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簡志鴻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楊宗儒律師
複 代理 人黃詠劭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李京叡,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 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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