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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原告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柯歷亞
訴訟代理人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楊啓元律師
被告王穎嘉
曌嘉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馮松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孫少輔律師
複代理人蔡美君律師
被告陳美鳯
訴訟代理人雷皓明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林桑羽律師
陳彥妏律師
劉曉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2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2日
書記官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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