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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Entegris, Inc.(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lene Hornilla
代 理 人 張哲倫律師
羅秀培律師
陳初梅律師
呂書瑋律師
謝祥遇
蕭詠翰
相 對 人 郭雨嵐律師
汪家倩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陳建銘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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