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1,民秘聲,43,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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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代 理 人 黃耀霆律師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相 對 人 吳非艱
李宗德律師
蔡毓貞律師
劉昱劭律師
陳佩貞律師
施志寬律師
謝伯駿律師
黃仁浩
楊思樺
郭鳳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專利權等(勞動)事件(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聲請人請求向相對人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相對人吳非艱、李宗德律師、蔡毓貞律師、劉昱劭律師、陳佩貞律師、施志寬律師、謝伯駿律師、黃仁浩、楊思樺、郭鳳娟。

二、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如附表所示。

三、禁止內容:不得為實施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事件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下稱本案訴訟)確認專利權等(勞動)事件中,聲請人即本案訴訟被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內容包含聲請人進行光罩線路圖案各種規劃、蝕刻補償、材料漲縮偏移調整及圖案修改之重要技術,亦包含聲請人製作設計圖時之圖層劃分方式,上述資訊僅委託聲請人製造各該設計圖對應之COF產品客戶所能得知,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理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該資訊若經開示或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利用,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資訊之事業活動之虞,具有實際或潛在經濟價值,聲請人更已採各種保密措施以維秘密性,是系爭資料屬於聲請人重要之營業秘密,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次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第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

因此,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

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

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資料分別為「TW0643E-A01」、「TW0341E」、「N00037E-A01」、「TW0654E-A01」設計圖電子檔及其路徑之電子光碟,及上開設計圖電子檔之相關截圖紙本資料,均屬於聲請人COF產品客戶委託其所製作之設計圖內容與該等圖檔之電子光碟,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聲請人已提出內控制度暨稽核實施細則、聲請人公司存取無權限資料夾之電腦畫面截圖、禁止員工連結雲端空間之電腦畫面截圖、員工對外傳輸郵件待主管核准之電腦畫面截圖(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9頁),可知聲請人對於系爭資料應有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堪認聲請人已釋明系爭資料屬營業秘密。

再者,相對人吳非艱、李宗德律師、蔡毓貞律師、劉昱劭律師、陳佩貞律師、施志寬律師、謝伯駿律師、黃仁浩、楊思樺、郭鳳娟,分別為本案訴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輔佐人及受委任事務所之助理人員,均屬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或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上開營業秘密之人,且聲請人係於本案訴訟審理期間提出系爭資料,相對人並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取得系爭資料,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故有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之必要。

是以,聲請人就系爭資料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相對人雖稱:相對人所收受聲請人寄送書狀繕本內容包含被證82-1至82-8、83-1至83-7、84-1至84-7、85-1至85-4紙本部分,相對人等均已審閱上開內容,故此部分不符合秘密保持命令之要件云云(見本院卷第86頁),然查,系爭資料均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此經本院認定如前,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理由,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在於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而協助法院為適正裁判之本旨,本件相對人係於本案訴訟期間因書狀閱覽而取得系爭資料即聲請人營業秘密,則非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排除事由,是聲請人對於被證82-1至82-8、83-1至83-7、84-1至84-7、85-1至85-4紙本部分提出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即於法有據。

故而,相對人前揭所辯,並非可採。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編號 名稱 內容 卷證出處 1. 設計圖電子檔之電子光碟 TW0643E-A01 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秘保卷㈢證物袋(被證82至85) TW0341E N00037E-A01 TW0654E-A01 2. TW0643E-A01設計圖電子檔之相關截圖紙本資料 電腦開啟TW0643E-A01設計圖電子檔之畫面截圖(被證82-1) 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秘保卷㈢第279頁至第293頁 被證82-1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2-2) 被證82-2中「100-1P」及「BASE」圖層之畫面截圖(被證82-3) 被證82-3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2-4) 被證82-4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2-5) 被證82-4藍框處放大圖(被證82-6) 被證82-4橘框處放大圖(被證82-7) 被證82-2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2-8) 3. TW0341E設計圖電子檔之相關截圖紙本資料 電腦開啟TW0341E設計圖電子檔之畫面截圖(被證83-1) 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秘保卷㈢第295頁至第307頁 被證83-1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3-2) 被證83-2中「100-1P」及「BASE」圖層之畫面截圖(被證83-3) 被證83-3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3-4) 被證83-4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3-5) 被證83-2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3-6) 被證83-4藍框處放大圖(被證83-7) 4. N00037E-A01設計圖電子檔之相關截圖紙本資料 電腦開啟N00037E-A01設計圖電子檔之畫面截圖(被證84-1) 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秘保卷㈢第309頁至第321頁 被證84-1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4-2) 被證84-2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4-3) 被證84-2藍框處放大圖(被證84-4) 被證84-2中「100MODIFY」、「AP1」、「AP2」、「BP1」、「BP2」、「CP1」及「CP2」圖層之畫面截圖(被證84-5) 被證84-5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4-6) 被證84-6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4-7) 5. TW0654E-A01設計圖電子檔之相關截圖紙本資料 電腦開啟TW0654E-A01設計圖電子檔之畫面截圖(被證85-1) 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秘保卷㈢第323頁至第329頁 被證85-1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5-2) 被證85-2中「100MODIFY」及「BASE」圖層之畫面截圖(被證85-3) 被證85-3紅框處放大圖(被證85-4)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
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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