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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黃翊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雅竹即壹陸捌專業快剪店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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