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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呂雅雯即和聖精品佛藝社
訴訟代理人 王思雁律師
被 上訴 人 紀釋惟即藝境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3日所
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本訴部分上訴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訴部分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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