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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字第7號
上訴人諾客網科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諾客網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亭潔
訴訟代理人林鳳秋律師
複 代理 人張家琦律師
被 上訴 人大數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盈嫺
訴訟代理人李佩昌律師
黃韻霖律師
本件改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
法官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4 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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