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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上更二字第7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劉國松
訴訟代理人蕭雄淋律師
胡中瑋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林株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徐偉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審理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5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
法官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6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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