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英丰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夙蓮
訴訟代理人 林哲斌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黃仁宜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品維律師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曾毓君律師
楊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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