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達錡即彩色巴黎視聽歌唱名店、廖孟詢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