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民聲字第11號
聲請人王怡祺
相對人新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劉勝凱
相對人林一凡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112年」,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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