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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
聲請人老鷹來行銷有限公司
(原名麥斯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承睎
相對人吳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5號、109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判決確定,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即原告於第一審請求相對人即被告賠償損害及排除、防止侵害,並將判決登載報紙、臉書,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838元。惟兩造不服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附帶上訴,聲請人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9,314元,相對人繳納附帶上訴裁判費31,942元,此附帶上訴部分,應由相對人負擔。是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為69,152元【計算式:39,838元+29,314元=69,152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即41,491元【計算式:69,152元×6/10=41,4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1,491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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