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2,民專上,15,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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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
上訴人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陳豫宛
被 上訴 人上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羅彥文
被 上訴 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曾子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軍宇律師  
黃郁孟律師  
黃宣瑀律師  
被 上訴 人加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經國
被 上訴 人泓揚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能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裕家律師
何啓弘 
被 上訴 人超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月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
陳政大 
蔡孟熹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6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18日
書記官洪雅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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