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Crank Brothers,Inc)
法定代理人芭芭拉.畢格林(Barbara Bigolin)
送達代收人林志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蘇育正律師
輔佐人彭建國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林柏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陳居亮律師
複 代理 人顏漢彰律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曾啓謀
法官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6日
書記官邱于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