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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2號
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李宗德律師
複 代理 人蔡毓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劉昱劭律師
複 代理 人江曉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孫煜輝律師
莊薇馨律師
被 上訴 人徐茂誠
訴訟代理人楊惠雯律師
複 代理 人洪健茗律師
被 上訴 人曾振豐
被 上訴 人王明照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王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利申請權等,改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
法官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3 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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