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2,民專上,26,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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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6號
上訴人郭俊彥
訴訟代理人蘇三榮律師
被 上訴 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柯勝峯
共同
訴訟代理人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洪子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3年4月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吳俊龍
法官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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