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2,民專抗,5,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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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抗字第5號
抗告人Bayer HealthCare LLC(拜耳保健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Aseem Mehta 
代理人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陳柔潔 
相對人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Stefan Thommen(斯特凡.湯門)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6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
法官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6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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