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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6號
原告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大陸商物聯智慧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郭啟銘
共同
訴訟代理人杜家瑞(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郭靜穎
共同
訴訟代理人吳磺慶律師
被告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陳世忠
共同
訴訟代理人鄒純忻律師
複 代理 人郭驊漪律師
輔佐人張仲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即112年1月30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在卷為佐(見本院卷一第13頁),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I487341號「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與方法」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21年1月16日止。原告發現被告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陞泰公司)於其官方網站上為販賣之要約及販賣型號DGD1005AV、AVZ4017AV-U1、EX2-984-TW、YGN2003、AVM521C、DGM2203SV、DGM2203568-U1錄影主機產品(下稱系爭產品1至7),該等產品並在各大網路、實體通路可購得,經原告委請群和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就系爭產品1至7是否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為鑑定,經該公司鑑定結果認「系爭產品1至7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且原告與被告陞泰公司同為監控產品之相關產業,原告多次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與被告,被告均置之未理而繼續販售系爭產品1至7,確屬故意侵害原告專利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排除、防止侵害;及依同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陞泰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損害賠償。又因被告陞泰公司前述侵權行為,屬其法定代理人及負責人即被告陳世忠之執行業務範圍,故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陳世忠與被告陞泰公司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萬元,暨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不得自行或使他人直接或間接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其包含之應用程式或使用侵害該專利之方法。
⒊被告應銷燬侵害系爭專利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器 具、成品及半成品,及下架侵害系爭專利之應用程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已販賣之物品,應立即回收銷燬。
⒋第一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產品1至7均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及均等範圍,且被告委請宏景國際專利事務所就系爭產品1至7是否侵害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為鑑定,經該事務所鑑定結果亦認「系爭產品1至7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或均等範圍」,是系爭產品1至7未侵害系爭專利。又依附表三所示證據資料,其中乙證9、12之組合,或乙證10、12之組合,或乙證11、12之組合,或乙證9、10、11、12之組合,各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不具進步性,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事由存在。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院整理並補充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見本院卷四第68頁至第69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4年6月1日起至121年1月16日止。
⒉被告陞泰公司官方網站上有系爭產品1至7。
⒊被告陳世忠為被告陞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專利侵權部分:
⑴系爭產品1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
⑵系爭產品2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
⑶系爭產品3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
⑷系爭產品4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
⑸系爭產品5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
⑹系爭產品6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
⑺系爭產品7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
⒉專利有效性部分:
⑴乙證9、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不具進步性?
⑵乙證10、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不具進步性?
⑶乙證11、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不具進步性?
⑷乙證9、10、11、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不具進步性?
⒊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排除、防止侵害,有無理由?
⒋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陞泰公司賠償損害,有無理由?如有,損害賠償金額應為何?
⒌原告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陳世忠與被告陞泰公司就上開損害賠償金額連帶負責,有無理由?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現仍於專利權期間內,被告所為販賣之要約及販賣之系爭產品1至7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而侵害原告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致原告受有損害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查: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第【0007】、【0020】段所載(見本院卷二第69頁、第74頁、第77頁),系爭專利為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與方法,該系統包含有網路伺服器、複數個連網設備與終端設備。該方法包括有:透過網際網路將連網設備連線至網路伺服器;登錄連網設備的識別代碼於網路伺服器的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對應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於連網設備上;透過終端設備的影像截取單元截取連線條碼以產生連線請求訊號,並將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網路伺服器;自連網設備列表尋找對應的連網設備,使網路伺服器向連網設備通知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連網設備與終端設備之間建立通訊通道以進行點對點連線。其主要目的在於解決識別代碼的位數過多而無法快速建立終端設備與連網設備之間的連線的缺失,與習知技術相較具有可快速的建立行動裝置與連網設備的連線之優點;不同於習知技術以手動的方式逐字輸入該識別代碼,系爭專利在該連網設備上設置有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並利用行動裝置既有的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線條碼,且該連線條碼經解讀為該識別代碼,進而該網路伺服器以該識別代碼快速建立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的點對點連線。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見本院卷二第88頁至第89頁):
⑴圖1(即系爭專利第一種實施態樣之架構示意圖)
⑵圖2(即系爭專利第二種實施態樣之架構示意圖)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及解釋:
⑴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21項,其中請求項1、13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受侵害,則就前開請求項內容分述如下:
①請求項1: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包括有:至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連網設備列表;至少一連網設備,該連網設備內建有一識別代碼以及一對應該識別代碼且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至少一終端設備,該終端設備包含有一影像截取模組,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其中,該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②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後產生一連線條碼影像。
③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終端設備包含有一將該連線條碼影像解讀為該識別代碼的條碼解讀模組,而該連線請求訊號包含有該識別代碼。
④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網路伺服器執行打洞技術以建立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的通訊通道。
⑤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網際網路係選擇自乙太網路(Ethernet)、區域網路(LAN)、廣域網路(WAN)和虛擬私有網路(VPN)所組成的群組中的任何一種。
⑥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連網設備包含有一可供使用者設定的預設安全密碼,該終端設備輸入該預設安全密碼以登入該連網設備。
⑦請求項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0項任一項所述的系統,其中該連線條碼係為一快速回應碼(QR code)。
⑧請求項13: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A.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B.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C.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D.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⑨請求項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驟C更包括以下子步驟: 子步驟1:以該終端設備的一條碼解讀模組解讀該連線條碼影像為該識別代碼;子步驟2:令該連線請求訊號包含有該識別代碼。
⑩請求項1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D步驟之後更包括下述之步驟:E.自該終端設備輸入一安全密碼;F.判斷該安全密碼是否相同於該連網設備的一預設安全密碼,若否,則跳回步驟E,若是,則允許該終端設備登入該連網設備。
⑪請求項1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網路伺服器執行打洞技術以建立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的通訊通道。
⑫請求項1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網際網路係選擇自乙太網路(Ethernet)、區域網路(LAN)、廣域網路(WAN)和虛擬私有網路(VPN)所組成的群組中的任何一種。
⑬請求項2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3至19項任一項所述的方法,其中該連線條碼係為一快速回應碼。
㈡系爭產品1至7技術分析:
⒈觀諸兩造所提之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內容(見本院卷一第395頁至第398頁、第431頁至第433頁、第465至468頁、本院卷三第339頁、本院卷四第99頁、第163頁),可知系爭產品1至3為不同型號之錄影主機,各型號錄影主機均支援EaZy Networking,亦支援遠端網路控制和觀看LIVE影像,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技術內容差異僅在於終端設備使用之APP不同,分別為AVTECH EagleEyes APP、AVTECH DVR APP、EX2DVR APP,依原告民事起訴狀統稱「應用程式」(見本院卷一第21頁第2段),然此種差異並未影響系爭產品1至3對應於系爭專利前揭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復參酌系爭產品1至3實物及操作流程照片(見附表四編號1至3),可認系爭產品1至3為一種由錄影主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可建立點對點連線之方法;具有一遠端伺服器,其包含EaZy服務帳號與錄影主機之綁定關係之一裝置列表;其中錄影主機内建一MAC序號或從該遠端伺服器取得一UUID,可透過一外接螢幕來顯示對應該MAC序號或該UUID之QR Code,並由使用者自備之一終端設備利用終端設備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解讀該QR Code,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將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而加入該裝置列表;其中應用程式,可安裝於使用者之終端設備,並包含:及具有一新增裝置功能,係透過該終端設備的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一EaZy服務帳號綁定,及一建立連線功能,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的情形下,係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該錄影主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遠端伺服器,且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錄影主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⒉觀諸兩造所提之專利侵權鑑定報告書內容(見本院卷一第499至501頁、第535至537頁、第571至575頁、第609至614頁、本院卷二第473頁、第536頁、第597頁、本院卷四第280頁),可知系爭產品4至7為不同型號之網路攝影機,各型號網路攝影機主要特色均包括支援EaZy Networking連線、支援EagleEyes行動裝置APP等,其等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技術內容均相同,差異僅在於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無關之性能規格;復參以系爭產品4至7實物及操作流程照片(見附表四編號4至7),可知系爭產品4至7為一種由網路攝影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可建立點對點連線之方法;具有一遠端伺服器,其包含EaZy服務帳號與網路攝影機之綁定關係之一裝置列表;其中網路攝影機内建一MAC序號,該網路攝影機機身表面黏貼對應於該MAC序號的一維條碼貼紙。設定時,可透過一外接螢幕來顯示對應該MAC序號之QR Code,並由使用者自備的終端設備,利用終端設備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解讀該QR Code以完成帳號綁定,進而加入該裝置列表;其中應用程式,可安裝於使用者之終端設備,並包含:一新增裝置功能,係由該終端設備的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一EaZy服務帳號綁定,及一建立連線功能,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的情形下,係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該網路攝影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遠端伺服器,且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網路攝影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網路攝影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⒊系爭產品1至7主要圖式: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
㈢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與系爭產品1至7之文義比對分析:
查專利侵權分析應用全要件原則,須先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及被控侵權物以確認其等技術特徵,則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及系爭產品1至7,因系爭產品1至3、系爭產品4至7各對應於系爭專利上揭請求項之技術特徵並無不同,故解析系爭產品1至3技術特徵同如附表一所示要件、系爭產品4至7技術特徵同如附表二所示要件。以下分別判斷系爭產品1至3、系爭產品4至7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
⒈系爭產品1至3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3要件之比對: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
查系爭產品1至3為一種由錄影主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可建立點對點連線,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1至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
查系爭產品1至3包括有一遠端伺服器,其包含EaZy服務帳號與錄影主機之綁定關係之一裝置列表,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至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連網設備列表」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1至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取。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
查依原告所提系爭產品1至3之侵權比對分析報告內容及照片(見本院卷一第401頁、第434頁、第469頁),可知系爭產品1至3之錄影主機係透過一外接螢幕來顯示對應該MAC序號或該UUID之QR Code,而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之技術特徵;且該等產品之錄影主機係由終端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遠端伺服器,而進行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進而加入該裝置列表,並非由錄影主機自行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遠端伺服器即得進行綁定,亦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之技術特徵。又觀諸系爭產品1至3之實物照片,系爭產品1至3之錄影主機表面上雖有黏貼MAC序號之一維條碼貼紙(見本院卷三第339頁、本院卷四第99頁、第163頁),惟依被告所提系爭產品1至3之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342頁、本院卷四第103頁、第167頁),可知該一維條碼貼紙無法被手機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所解讀,而據以產生連線請求訊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上開「連線條碼」之技術內容實質不同。故系爭產品1至3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
查依被告所提系爭產品1至3之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348頁、本院卷四第109頁、第173頁),可知系爭產品1至3係透過該終端設備之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及當欲建立連線功能時,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的情形下,係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該錄影主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遠端伺服器,是該等產品藉由終端設備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掃描QR Code後,完成裝置列表之建立,此時終端設備並不會自動發出連線請求訊號,當終端設備與錄影主機欲建立連線時,藉由終端設備應用程式中的裝置列表點選想要連線的裝置使得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與系爭專利欲連線時終端設備係截取連線條碼以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之技術內容實有不同。因此,系爭產品1至3與終端設備欲建立連線時,僅需於該終端設備開啟應用程式,並點選裝置清單中的設備名稱,即可產生「連線請求訊號」,不需要掃描條碼,自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
查系爭產品1至3包括有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錄影主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即
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1至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
查系爭產品1至3為一種由錄影主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可建立點對點連線之方法,是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1至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所文義讀取。
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
查系爭產品1至3包括有一遠端伺服器,其包含EaZy服務帳號與錄影主機之綁定關係之一裝置列表,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1至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所文義讀取。
⑻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
查依原告所提系爭產品1至3之侵權比對分析報告內容及照片(見本院卷一第401頁、第434頁、第469頁),可知系爭產品1至3之錄影主機係透過一外接螢幕來顯示對應該MAC序號或該UUID之QR Code,而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之技術特徵;且該等產品之錄影主機係由終端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遠端伺服器而進行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進而加入該裝置列表,並非由錄影主機自行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遠端伺服器即得進行綁定,亦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之技術特徵。又觀諸系爭產品1至3實物照片(見本院卷三第339頁、本院卷四第99頁、第163頁),系爭產品1至3之錄影主機表面上雖有黏貼MAC序號之一維條碼貼紙,惟依被告所提系爭產品1至3之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342頁、本院卷四第103頁、第167頁),足見該一維條碼貼紙無法被手機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所解讀,而據以產生連線請求訊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上開「連線條碼」之技術內容實質不同。故系爭產品1至3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所文義讀取。
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D:
查依被告所提系爭產品1至3之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見本院卷三第348頁、本院卷四第109頁、第173頁),可知系爭產品1至3係透過該終端設備之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及建立連線功能,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的情形下,係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該錄影主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遠端伺服器,是該等產品藉由終端設備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掃描QR Code後,完成裝置列表之建立,此時終端設備並不會自動發出連線請求訊號,當終端設備與錄影主機欲建立連線時,藉由終端設備應用程式中的裝置列表點選想要連線的裝置使得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與系爭專利欲連線時終端設備係截取連線條碼以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之技術內容實有不同。因此,系爭產品1至3與終端設備欲建立連線時,僅需於該終端設備開啟應用程式,並點選裝置清單中的設備名稱,即可產生「連線請求訊號」,不需要掃描條碼,自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D「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D所文義讀取。
⑽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E:
查系爭產品1至3包括有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錄影主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即
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E「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1至3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E所文義讀取。
⑾基上所述,系爭產品1至3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D所文義讀取,亦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13D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1至3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
⒉系爭產品4至7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3要件之比對:
⑴查系爭產品4至7為一種由網路攝影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可建立點對點連線,可完全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4至7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A所文義讀取。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
查系爭產品4至7包括有一遠端伺服器,其包含EaZy服務帳號與網路攝影機之綁定關係之一裝置列表,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至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連網設備列表」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4至7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B所文義讀取。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
查依原告所提系爭產品4至7之侵權比對分析報告內容及照片(見本院卷一第503頁、第540頁、第577頁、第617頁),可知系爭產品4至7之網路攝影機係透過一外接螢幕對應該MAC序號之QR Code,是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之技術特徵;且該等產品之網路攝影機係由終端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遠端伺服器,而進行網路攝影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進而加入該裝置列表,並非由網路攝影機自行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遠端伺服器即得進行綁定,亦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之技術特徵。又觀諸被告所提系爭產品4至7之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之照片(見本院卷二第472頁、第535頁、第596頁、本院卷四第279頁),系爭產品4至7網路攝影機表面上雖有黏貼MAC序號之一維條碼貼紙,惟依該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之內容及照片(見本院卷二第478頁、第541頁、第602頁、本院卷四第288頁),可知該一維條碼貼紙無法被手機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所解讀,而據以產生連線請求訊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上開「連線條碼」之技術內容實質不同。故系爭產品4至7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所文義讀取。
⑷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
查依被告所提系爭產品4至7之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見本院卷四第290頁至第293頁、本院卷二第479頁至第483頁、第543頁至第546頁、第604頁至第607頁),可知系爭產品4至7係透過該終端設備之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及當欲建立連線功能時,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之情形下,係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於網路攝影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傳輸至該遠端伺服機;而上開產品完成裝置列表建立後,此時終端設備並不會自動發出連線請求訊號,須藉由點選終端設備應用程式之裝置列表中想要連線之裝置,始得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與系爭專利欲連線時,終端設備係經由截取連線條碼以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之技術內容並不相同。是系爭產品4至7與終端設備欲建立連線時,須於該終端設備開啟應用程式並點選裝置清單中的設備名稱,即可產生「連線請求訊號」,而不需要掃描條碼,自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線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D所文義讀取。
⑸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
查系爭產品4至7包括有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網路攝影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網路攝影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即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該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4至7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E所文義讀取。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
查系爭產品4至7為一種由網路攝影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可建立點對點連線之方法,是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4至7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A所文義讀取。
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
查系爭產品4至7包括有一遠端伺服器,其包含EaZy服務帳號與網路攝影機之綁定關係之一裝置列表,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4至7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B所文義讀取。
⑻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
查依原告所提系爭產品4至7之侵權比對分析報告內容及照片(見本院卷一第503頁、第540頁、第577頁、第617頁),可知系爭產品4至7之網路攝影機係透過一外接螢幕顯示對應該MAC序號之QR Code,是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之技術特徵;且該等產品之網路攝影機係由終端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遠端伺服器,而進行網路攝影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進而加入該裝置列表,並非由網路攝影機自行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遠端伺服器即得進行綁定,亦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之技術特徵。又觀諸被告所提系爭產品4至7之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之照片(見本院卷二第472頁、第535頁、第596頁、本院卷四第279頁),系爭產品4至7網路攝影機表面上雖有黏貼MAC序號之一維條碼貼紙,惟依該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之內容及照片(見本院卷二第478頁、第541頁、第602頁、本院卷四第288頁),可知該一維條碼貼紙無法被手機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所解讀,而據以產生連線請求訊號,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上開「連線條碼」之技術內容實質不同。故系爭產品4至7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所文義讀取。
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D:
查依被告所提系爭產品4至7之專利侵權判斷研究報告書(見本院卷二第479頁至第483頁、第543頁至第546頁、第604頁至第607頁、本院卷四第290頁至第293頁),可知系爭產品4至7係透過該終端設備之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及當欲建立連線功能時,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之情形下,係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於網路攝影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傳輸至該遠端伺服機;而上開產品完成裝置列表建立後,此時終端設備並不會自動發出連線請求訊號,須藉由點選終端設備APP之裝置列表中想要連線之裝置,始得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與系爭專利欲連線時,終端設備係經由截取連線條碼以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之技術內容並不相同。是系爭產品4至7與終端設備欲建立連線時,須於該終端設備開啟應用程式並點選裝置清單中的設備名稱,即可產生「連線請求訊號」,而不需要掃描條碼,自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D「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線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D所文義讀取。
⑽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E:
查系爭產品4至7包括有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網路攝影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網路攝影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即可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E「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4至7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E所文義讀取。
⑾基上所述,系爭產品4至7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編號1C、1D所文義讀取,亦無法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3要件編號13C、13D所文義讀取,故系爭產品4至7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7、11均為依附於請求項1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4、17、18、19、20均為依附於請求項13之附屬項,分別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13之全部技術特徵。從而,系爭產品1至7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3之文義範圍,如前所述,則系爭產品1至7自無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3、5、6、7、11、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
㈣原告各項主張,逐一論駁如下:
⒈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1至7以外接螢幕顯示之QR Code,與系爭專利所指設置連線條碼(即QR Code)於連線裝置上相同云云,惟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06】、【0020】段所載「位數過多的識別代碼(ID)亦造成手動輸入過程過於繁複而無法快速的建立近端設備與連網設備之間的連線」、「可快速的建立行動裝置與連網設備的連線。不同於習知技術以手動的方式逐字輸入該識別代碼,本案在該連網設備上設置有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並利用行動裝置既有的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線條碼」(見本院卷二第74頁、第77頁),及參以上開系爭專利主要圖式⑴、⑵所揭示實施態樣之架構示意圖,可知系爭專利所揭示之系統及方法包含有網路伺服器、第一連網設備、第二連網設備與終端設備,而未有以終端設備螢幕顯示連網設備上設置的連線條碼;又依系爭專利對應於美國申請案(即公開號US 2014/0310420 A1、公告號US 9787498 B2)之歷史檔案(見本院卷二第222頁至第226頁),該美國申請案於西元2016年6月27日、2017年7月12日就該專利請求項1進一步定義為「the image pattern is attached on the first networked device(其中該影像圖樣係貼附在該第一網路裝置上)」、「an image pattern,being attached on the first networked device(一影像圖樣,係貼附在該第一網路裝置上)」,且原告於該案多次爭執引證案中「graphical indicator(圖像指示符號)」僅係顯示於螢幕上,而非貼附在網路裝置上,且未揭露該專利所載「一影像圖樣係貼附在該第一網路裝置上」之技術特徵,而認其專利具有進步性等情,可徵原告於對應之美國專利申請案已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技術特徵要件編號1C中「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及要件編號13C中「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部分,解釋為「實體貼附於設備表面,且排除透過螢幕顯示之態樣」之技術內容,此與原告前開主張,顯屬矛盾。再者,依美國申請案公開說明書段落【0034】或公告說明書第4欄第48至50行、公開說明書段落【0011】或公告說明書第2欄第11至13行(見本院卷四第254頁至第255頁、第241頁至第242頁),可知系爭專利對應於美國申請案之專利請求項1、說明書已揭露「一終端設備,其中當所述影像圖案被擷取到所述終端設備時」、「在終端設備與連網設備(或第一連網監控設備)之間建立P2P連線」、「終端設備包含一影像擷取模組,該影像擷取模組較佳為一攝像頭」等技術內容,對於該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當可推知終端設備隱含「影像擷取模組」以擷取影像圖案,及終端設備與連網設備(或第一連網監控設備)之間當隱含「通訊通道」以建立P2P連線,是原告徒指上開美國專利申請案未有揭示「影像擷取模組」、「通訊通道」而認與系爭專利並不完全相同云云,實非可取。綜前,系爭專利請求項1、13有關「連線條碼」之技術內容,與系爭產品1至7需透過一終端設備APP外接螢幕顯示QR Code進行連線,兩者實質內容並不相同,原告上開主張,自不足採。
⒉原告復主張:系爭產品1至7使用者於初次使用該等產品進行連線時,必定需要掃描連線條碼QR Code,才有可能進行連線云云。惟觀諸被告所提出系爭產品1至7之操作說明及照片截圖(見本院卷二第418頁至第423頁、第473頁至第483頁、第536頁至第546頁、第597頁至第607頁、本院卷三第339頁至第348頁、本院卷四第99頁至第109頁、第163頁至第173頁),系爭產品1至7依其等使用說明書,可藉由擷取QR Code,而將其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以完成新增裝置功能,之後系爭產品1至7與終端設備欲建立連線時,僅需於該終端設備開啟應用程式,並點選裝置清單中的設備名稱,即可產生「連線請求訊號」,不需要掃描條碼。況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法證明系爭產品1至7透過該終端設備的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後,可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之連線請求訊號,並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是以,原告主張,尚乏依據,而無可採。
㈤基此,系爭產品1至7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5、6、7、11、13、14、17、18、19、20之文義範圍,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原告據此主張被告為販賣之要約及販賣系爭產品1至7等行為,屬故意侵害原告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而使原告受有損害,即非有據。至本件其餘系爭專利是否不具進步性等爭點,均無庸贅予論究,附此說明。
五、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排除、防止侵害及連帶給付1,000萬元損害賠償本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另原告既不得以系爭產品1至7侵害系爭專利權而請求被告排除、防止侵害與連帶賠償損害,本件即無為中間判決之必要,爰為終局判決,末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李建毅
附表一:
要件編號 | 系爭專利 請求項1 | 要件編號 | 系爭產品1至3 技術內容 |
1A |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包括有: | 1a | 一種由錄影主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可建立點對點連線 |
1B | 至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連網設備列表; | 1b | 一遠端伺服器,其包含EaZy服務帳號與錄影主機之綁定關係之一裝置列表 |
1C | 至少一連網設備,該連網設備內建有一識別代碼以及一對應該識別代碼且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 | 1c | 一錄影主機,該錄影主機内建一MAC序號或從該遠端伺服器取得一UUID,可透過一外接螢幕來顯示對應該MAC序號或該UUID之QR Code,並由使用者自備之一終端設備利用終端設備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解讀該QR Code,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將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而加入該裝置列表。 |
1D | 至少一終端設備,該終端設備包含有一影像截取模組,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 | 1d | 一應用程式,可安裝於使用者之終端設備,並包含:一新增裝置功能,係透過該終端設備的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一EaZy服務帳號綁定,及一建立連線功能,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的情形下,係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該錄影主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遠端伺服器 |
1E | 其中,該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 1e | 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錄影主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
要件編號 | 系爭專利 請求項13 | 要件編號 | 系爭產品1至3 技術內容 |
13A |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 13a | 一種由錄影主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來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 |
13B | A.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 | 13b | 透過網際網路將該錄影主機連線至一遠端伺服器 |
13C | B.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 | 13c | 該錄影主機内建一MAC序號或從該遠端伺服器取得一UUID,可透過一外接螢幕來顯示對應該MAC序號或該UUID之QR Code,並由使用者自備之一終端設備利用終端設備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解讀該QR Code,透過網際網路連線將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綁定,而加入一裝置列表。 |
13D | C.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 | 13d | 藉由使用者的終端設備應用程式,其所包含的新增裝置功能,透過該終端設備的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一EaZy服務帳號綁定。當欲建立一連線功能時,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的情形下,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該錄影主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遠端伺服器 |
13E | D.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 13e | 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錄影主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錄影主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錄影主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
附表二:
要件編號 | 系爭專利 請求項1 | 要件編號 | 系爭產品4至7 技術內容 |
1A |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系統,包括有: | 1a | 一種由網路攝影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其可建立點對點連線 |
1B | 至少一網路伺服器,該網路伺服器包含有一連網設備列表; | 1b | 一遠端伺服器,其包含EaZy服務帳號與網路攝影機之綁定關係之一裝置列表 |
1C | 至少一連網設備,該連網設備內建有一識別代碼以及一對應該識別代碼且設置於該連網設備上的連線條碼,該連網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該網路伺服器以登錄該識別代碼於該連網設備列表中; | 1c | 一網路攝影機,該網路攝影機内建一MAC序號,該網路攝影機機身表面黏貼對應於該MAC序號的一維條碼貼紙。設定時,可透過一外接螢幕來顯示對應該MAC序號之QR Code,並由使用者自備的終端設備,利用終端設備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解讀該QR Code以完成帳號綁定,進而加入該裝置列表。 |
1D | 至少一終端設備,該終端設備包含有一影像截取模組,該終端設備以該影像截取模組截取該連網設備之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 | 1d | 一應用程式,可安裝於使用者之終端設備,並包含:一新增裝置功能,係由該終端設備的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一EaZy服務帳號綁定,及一建立連線功能,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的情形下,係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該網路攝影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遠端伺服器 |
1E | 其中,該網路伺服器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以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使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 1e | 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網路攝影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網路攝影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
要件編號 | 系爭專利 請求項13 | 要件編號 | 系爭產品4至7 技術內容 |
13A | 一種辨識連網設備以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 13a | 一種由網路攝影機、遠端伺服器及應用程式構成之系統來建立點對點連線的方法 |
13B | A.透過網際網路將至少一連網設備連線至一網路伺服器; | 13b | 透過網際網路將該網路攝影機連線至一遠端伺服器 |
13C | B.登錄該連網設備所內建的一識別代碼於該網路伺服器的一連網設備列表中,並設置一對應該識別代碼的連線條碼於該連網設備上; | 13c | 該網路攝影機内建一MAC序號,該網路攝影機機身表面黏貼對應於該MAC序號的一維條碼貼紙。設定時,可透過一外接螢幕來顯示對應該MAC序號之QR Code,並由使用者自備的終端設備,利用終端設備應用程式的QR Code掃描功能解讀該QR Code以完成帳號綁定,進而加入一裝置列表。 |
13D | C.透過一終端設備的一影像截取單元截取該連線條碼以產生一對應該連線條碼的連線請求訊號,並將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網路伺服器; | 13d | 藉由使用者的終端設備應用程式,其所包含的新增裝置功能,透過該終端設備的該影像擷取模組掃描該QR Code,而將該錄影主機與一EaZy服務帳號綁定。當欲建立一連線功能時,在該EaZy服務帳號登入的情形下,透過直接點選該裝置列表中對應該網路攝影機之名稱而產生一連線請求訊號,該連線請求訊號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至該遠端伺服器 |
13E | D.自該連網設備列表尋找該連線請求訊號所對應的連網設備,使該網路伺服器向該連網設備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再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連網設備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 13e | 遠端伺服器接收該連線請求訊號,藉由該裝置列表確認欲建立連線之該網路攝影機與EaZy服務帳號之綁定關係,以向該網路攝影機通知該終端設備欲與其連線,並使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之間建立一通訊通道,藉此該網路攝影機與該終端設備經由該通訊通道進行點對點連線 |
附表三:(日期均為西元)
證據 | 內容 | 卷證出處 |
乙證9 | 系爭專利自承之先前技術 | 本院卷三第183頁至第208頁 |
乙證10 | 2011年11月2日公開之中國第CN 000000000 U 號「點對點物聯網聯機平台」實用新型專利公告案 | 本院卷三第209頁至第219頁 |
乙證11 | 2011年6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TW 000000000 Al號「網路穿透方法及網路通訊系統」發明專利公開案 | 本院卷三第221頁至第257頁 |
乙證12 | 2011年5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TW 000000000 Al號「可自動建立通訊連結的電子裝置以及通訊連結建立方法」發明專利公開案 | 本院卷三第259頁至第283頁 |
註:系爭專利申請日為2012年1月17日 |
附表四:系爭產品1至7實物及操作流程照片
編號 | 系爭產品1至7實物及操作流程照片 | 卷證出處 |
1 | 本院卷一第396頁、第397頁、第400頁、第402頁、本院卷三第339頁 | |
2 | 本院卷一第431頁、第432頁、第434頁、第435頁、本院卷四第99頁 | |
3 | 本院卷一第465頁、第466頁、第469頁、第470頁、本院卷四第163頁 | |
4 | 本院卷一第500頁、第501頁、第503頁、第504頁、本院卷四第279頁 | |
5 | 本院卷一第536頁、第539頁、第540頁、第504頁、本院卷二第472頁 | |
6 | 本院卷一第571頁、第572頁、第577頁、第578頁、本院卷二第535頁 | |
7 | 本院卷一第610頁、第614頁、第616頁、第617頁、本院卷二第59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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