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2,民專訴,36,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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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原告銳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洪基田
訴訟代理人趙嘉文 
楊理安律師
輔佐人邱昭中
被告華宇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許宇伸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啟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3年4月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書記官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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