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46號
原告 廖珮君
訴 訟 代理人 林承鋒律師
陳志清律師
被告 承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淑萍
上 二 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邱清揚律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書記官林佳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