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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5號
原告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陳明飛
訴訟代理人許宏迪律師
被告朗齊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丘泓
訴訟代理人陳家輝律師
複 代理 人蔡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0月9日上午11時0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允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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