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2,民專訴,68,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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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原告廖榮源
訴訟代理人高培恒律師
被告和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鄭宇恩
訴訟代理人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
陳政大專利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1 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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