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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上字第4號
上訴人即
被上訴人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郭維翰律師
謝騏安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俊賢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梁振升
李昌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林邦棟律師
陳以蓓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 2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1 月 3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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