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原 告 台灣氣凝膠科技材料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葉俊宏律師
何明峯律師
被 告 楊宏澤
李訓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城律師
被 告 國立成功大學
法定代理人 沈孟儒
訴訟代理人 黃意婷
林意茵
蔡明松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鼎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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