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2,民秘聲,19,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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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光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歷亞
代 理 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啓元律師
相 對 人 劉曉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劉曉穎律師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被告陳○○原任職於聲請人公司,因涉嫌侵害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遭提起公訴在案,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中(案號為111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下稱刑事案件),其於本案訴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雷○○律師另委任劉曉穎律師為複代理人,並聲請閱覽本案訴訟卷宗;

如附表所示資料,包含刑事案件中被告王○○、陳○○扣案之手機及電腦中所查獲之聲請人機密資料、檢察官至聲請人處勘驗作成之保密措施現地會勘報告、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提出之原證1即0000000000管理系統畫面等資訊,均為聲請人應受保護之營業秘密,為防止該等營業秘密遭洩漏,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劉曉穎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三、查依聲請人前揭主張,如附表所示之資料涉及聲請人用以銷售及開發產品之資訊,非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依商業往來交易常情,應不致向無關之第三人揭露,且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資料為其所有之營業秘密,尚非無據。

又本件並無證據可認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相對人曾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取得如附表所示資料,則上開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如附表所示資料之必要。

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9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
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表一:
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備 註 所在卷宗 頁 數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3限制閱覽部分 5至7頁 刑事案件電子卷證檔名111_偵_002863_SEC_001_限制閱覽110偵12691(限閱卷),左列卷證資料相關內容見本院卷第39至43頁 9至16頁 17至19頁 75至86頁 91至120頁 121至133頁 135至142頁 147、155、157頁 165至171頁 173至179頁 193至198頁 205至207頁 209至219頁 233至246頁 247至255頁 附表二:
編號 應受命令保護之營業秘密 備 註 所在卷宗 頁數及內容 1 111年度偵字第2863號 12-14頁(王○○傳送給周○○之聲請人機密資料) 006(編號1至15相關檔案均收錄於聲請人提出之附件2光碟,檔名均使用「111_偵_002863_DOC」),僅檔名後幾碼編號不同。
故僅標註各該檔案編號) 2 110年度偵字第15150號 19頁(0000000-現場勘驗證據-陳○○所持有聲請人標準電池圖面) 110偵15150①限制閱覽部分、②限制閱覽部分(0000000-現場勘驗證據-陳○○扣押物即陳○○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004 3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1 251-266頁(0000000-王○○檢訊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①110偵12691...)」) 002 4 110年度偵字第12691號卷2 155-170頁(0000000-王○○檢訊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①110偵12691...)」) 003 5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 95-110頁(0000000-廖○○警詢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料) 001 6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警卷1 81-85頁(聲請人0000000000畫面截圖) 007 7 110年度他字第1462號警卷2 213-226頁(即「110他1462警卷2限制閱覽部分」,包含聲請人0000000000系統「銷售機會建立」、「合約進度追縱」、「營銷管理報表」頁面截圖,參考電池產品設計機構圖、「採購進度追蹤表」EXCEL 檔案) 227-251頁(聲請人採購進度追蹤表) 008 8 111年度偵字第2853警卷1 191-206頁(0000000-王○○警詢筆錄之證物,即扣案王○○所持有證物,含聲請人機密資訊) 「111偵2853警卷1限制閱覽部分」(0000000-陳○○警詢筆錄附件,陳○○扣押物即陳○○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010 9 111年度偵字第2853警卷2 405-484頁(即「限制閱覽部分」,聲請人提供之光學設計及機構設計〈量測夾治具〉與公司營業秘密之關聯說明) 011 10 111年度偵字第2853警卷3 755-798頁(聲請人提供之經濟價值損失計算) 549-602頁(○○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製作之數位證物勘驗報告、王○○扣案手機Skype通訊軟體勘驗資料、王○○Skype對話紀錄) 012 11 111年度偵字第2863警卷1 157-168頁(即「111偵2863警卷1①限制閱覽部分」) 275-308頁(即「111偵2863警卷1②限制閱覽部分」) 326-354頁(0000000-廖○○警詢筆錄附件-陳○○扣押物即陳○○所持有聲請人機密資料) 013 12 111年度偵字第2863警卷2 447-496頁(即「111偵2863警卷2①限制閱覽部分」,王○○、陳○○手機及電腦數位證據勘驗資料,含聲請人機密資料) 701-744頁(聲請人提供之經濟價值損失計算) 757-770頁(即「111偵2863警卷2②限制閱覽部分」,聲請人保密措施現地會勘報告) 014 13 110年度警聲搜字第456號 88-91頁(即「110警聲搜456限制閱覽部分」) 016 14 110年度警聲搜字第540號 175-322頁(即「110警聲搜540①限制閱覽部分」及「110警聲搜540②限制閱覽部分」) 017 15 110年度刑智抗字第22號 限制閱覽部分(參刑事法院卷頁09編號17「限制閱覽(...③智財110刑智抗字第22號…)」 024 16 111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限制閱覽卷 3-5頁(原證1,0000000000管理系統畫面〈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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