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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昱劭律師
代 理 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相 對 人 萬文財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萬文財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
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12號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下稱本案)提出附表所示資料(下稱系爭資料),涉及聲請人內部技術、財務、業務等重要營業秘密,業經本院裁定對本案被告及訴訟代理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限制其等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在案。
茲因本案被告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為相對人萬文財,為保障聲請人營業秘密,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等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依聲請人前揭主張,系爭資料為聲請人營業秘密,業經本院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等情,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37頁),堪認已釋明系爭資料屬營業秘密。
又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相對人對於受秘密保持命令並無異議(本院卷第13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
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表: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卷 證 位 置 備 註 1 原證50電子檔案所列19,117筆聲請人製程參數規格書(紙本如原證43附件第一冊及第二冊) 本案卷㈡第271頁(原證44及原證45法務部調查局南機站所附硬碟一顆及光碟一片另置卷外證物袋) 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7號裁定 2 原證56所列3筆聲請人設計規範書 原證85所列3筆聲請人設計規範書之電子檔案 同上 3 原證57所列100筆聲請人機台設計圖 原證86所列100筆聲請人機台設計圖之電子檔案 同上 4 103049鑑識報告中涉及聲請人重大營業秘密之文件畫面截圖〔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983號卷三(B26)第3至159頁〕 本案秘保限閱卷㈤第253頁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29號裁定 5 本案被告施閩強、林建一、陳嵩州、夏志雄檔案內容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983號卷三(B26)第161至305頁〕 同上 同上 6 聲請人6105蝕刻藥水之營業秘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3983號卷三(B26)第307至331頁〕 同上 同上 7 KSD032-1拷貝硬碟、KSD032-2拷貝隨身碟 本案卷第7至9頁(外放證物袋)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41號裁定 8 「SIMPAL-AW11-Newetching(ET3)-8-Low pressure-DEV-1-MEC-TST.xls」檔案 本案秘保限閱卷㈧第321至326頁 111年度民秘聲字第44號裁定 9 「蔡金保光罩補償技術檔案比較圖」檔案 本案秘保限閱卷㈧第327至334頁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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