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字第42號
聲請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陳彥良
代理人呂紹凡律師
潘皇維律師
李佶穎律師
相對人李岳霖律師
陳銘仁
兼上一人
代理人王怡茜律師
黃國益律師
兼上一人
複 代理 人許雅筑律師
魏鏮律師
相對人李宏遠
兼上一人
代理人劉耀文律師
相對人陳懷傑
陳兆嶸
兼上一人
代理人潘昀莉律師
相對人魯英㨗
兼上一人
代理人周定邦律師
張詒荌律師
相對人徐立豪
兼上一人
代理人陳達德律師
相對人簡志鴻
兼上一人
代理人楊宗儒律師
兼上一人
複 代理 人黃詠劭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2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3 月12日
書記官李建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