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2,民秘聲上,19,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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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9號
聲請人禾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水來
代理人陳冠睿律師
相對人林清洲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林清洲、陳建偉律師、林筠傑律師就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1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由 
一、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㈠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㈡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1年度民營上字第1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下稱本案訴訟)訴訟資料中,附表所示甲證55涉及聲請人營業成本、利潤、產品規格、價格、供應商等商業資料;甲證57涉及聲請人噴盤組細部設計結構圖說之技術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可以得知,具有商業價值,市場上並無任何人具有前揭資訊,聲請人與員工有簽訂保密協議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均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依前揭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依聲請人於本案訴訟及本件聲請之主張,系爭資料為聲請人重要經營及技術資訊,已採取保密措施,且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者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及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堪認已釋明系爭資料屬營業秘密。而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本案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恐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然為兼顧相對人閱覽卷證之訴訟上權益,有依前述規定限制相對人開示或使用系爭資料必要,相對人雖質疑系爭資料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然同意以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方式處理(本院卷第9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惠如    
 法官 吳俊龍    
 法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吳祉瑩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附表:
編號
資料名稱
所在卷宗位置
甲證55
「甲證55:N007物料統計表(減薄蝕刻設備毛利計算).xls檔」、「甲證55:技迪-102年度採購單201307001.PDF檔」
本案訴訟秘保限閱卷第21頁(光碟)
甲證57
2HN00705A0000A-含所有零件圖.PDF檔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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