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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15號
聲請人群曜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郭維武
代理人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 人林奕瑋律師
相對人樸實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蔡秉均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李國仁律師
相對人黃艾可
相對人黃獻德
相對人徐振中
相對人廖宸誼
本件應由指定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民國110年12月8日修正公布之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2 年12月1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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