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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補字第118號
原告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扶停雲律師
被告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共同李偕瑋
法定代理人
被告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偕瑋
訴訟代理人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部分,原告除主張商標權外,另主張著作權,以每項權利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核定其價額,共計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壹拾萬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3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 年9 月23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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