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3,民專訴,9,20240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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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原告林柏青
陳憶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田勝侑律師  
吳珮芳律師  
被告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陸學森(Horace Luke)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謝祥揚律師  
潘皇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3年4月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3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4 月3 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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