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3,民秘聲,7,2024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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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秘聲字第7號
聲請人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陸學森
代理人余明賢律師
賴柏翰律師
廖家振律師
林誼勳律師
相對人林松慶 
黃岩
凃志傑
李盈宏
戎鴻銘
石穎哲 
兼上六人
共同代理人曾益盛律師
賴以祥律師
張詠婷律師
相對人鄭宗泰
王孝武
游傳順
兼上三人
共同代理人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相對人王昶明
郭育昌
兼上二人
共同代理人林邦棟律師
劉育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秘密保持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林松慶、黃岩、凃志傑、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曾益盛律師、賴以祥律師、張詠婷律師、鄭宗泰、王孝武、游傳順、陳以蓓律師、詹閎任律師、王昶明、郭育昌、林邦棟律師、劉育杰律師就如附表編號1至45所示訴訟資料,不得為實施本院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院112年度民營更一字第1號(下稱本案訴訟)係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是本件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案訴訟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45所示之訴訟資料(下稱系爭資料)及針對本件涉及八大類營業秘密內容具體描述與說明所製作之附表4,為聲請人設計、研發與製造Gogoro1、2、3、VIVA/SWA系列、新系列電動機車馬達之相關核心技術、Gogoro新系列開發中之系統整合一體式設計架構、AI學習控制架構等,均未對外公開,非一般人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可直接用於設計、研發與製造動力系統,降低研發成本,進而擬定相關發展策略,自具經濟價值,又聲請人與員工均簽有保密合約,並已採各種保密措施而保護上開資料,是上開資料自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若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顯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實有必要限制其開示或使用,爰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規定,對相對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第1、2款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其立法理由自明。因此,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之人,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四、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系爭資料共分為八大類,包括電動機車動力總成(附表編號1、4、6、8、13、18、22、23)、驅動器(附表編號2、5、7、17至20、22、25至27、30、32)、傳動系統及降載保護機制(附表編號6、12、15、16、23、32)、動力系統散熱設計(附表編號6、23、29、31)、功性能測試方法(附表編號9、21、28、34)、電池(附表編號25、33、41至45)、產品開發管理程序(附表編號35至37)、電動機車人才薪資結構資料庫(附表編號38至40),上述資料均屬於聲請人內部之技術資料,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且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可認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又聲請人已提出僱傭契約、機密資訊及發明讓與契約、留職停薪聲明書、離職聲明書、Gogoro誠信經營行為準則、誠信經營行為準則自我檢視表暨回傳表、原告公司內網網頁、下載列印機密資訊而自動帶入浮水印之樣本(即離職作業流程圖)、「G Suite Business」商用雲端硬碟方案購買證明、原告訓練簡報、向員工發送之個資保護作業程序電子郵件、個人電腦備管理辦法、自帶裝置管理規範、資訊需求申請單、裝置權限申請單、刑事調查或訊問筆錄等件(見本案訴訟卷一第395頁至第495頁、本案訴訟卷二第261頁至第441頁),得認聲請人對於上開資料採取合理保密措施已為釋明,足徵系爭資料為原告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再者,相對人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系爭資料,相對人對於如附表編號1至45所示之訴訟資料受秘密保持命令亦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而相對人或為本案訴訟之被告或為訴訟代理人,系爭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松慶、黃岩、凃志傑、李盈宏、戎鴻銘、石穎哲、曾益盛律師、賴以祥律師、張詠婷律師、鄭宗泰、王孝武、游傳順、陳以蓓律師、詹閎任律師、王昶明、郭育昌、林邦棟律師、劉育杰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至聲請人所提出之附表4(即附表編號46所示八大類營業秘密內容說明表),觀諸該說明表內容為八大類營業秘密分類、子分類、說明、對應子分類之起訴書附表一各檔案編號等項目,並無揭露該等檔案證據資料實質內容,且依聲請人所提附表4關於八大類營業秘密分類、子分類及其說明內容,僅為機械、電子結構、管理資訊等名稱及介紹或說明等記載,該等名稱及介紹或說明係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復均未涉及聲請人就系爭資料之具體內容,則聲請人所提附表4核與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之秘密性要件未符,自難認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是聲請人就上開附表4(即附表編號46所示八大類營業秘密內容說明表)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六、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准許部分不得抗告;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李建毅


附表:
編號
訴訟資料(檔案或文件名稱)
卷證出處
1
Motor & System Weekly Report_20170327
甲證23-1,見限閱卷一第11頁至第34頁
2
001696
甲證23-2,見限閱卷一第35頁至第40頁
3
2021 Vehicle Platform Proposal_20190423
甲證23-3,見限閱卷一第41頁至第117頁
4
FA2 Winding_PhaseU、V、W
FA2 Winding Structure 
甲證23-4,見限閱卷一第119頁至第122頁
5
Solomon Topology Review_20180912
甲證23-5,見限閱卷一第123頁至第130頁
6
PT-GSPB2-20190119-2_Mort

甲證23-6,見限閱卷一第131頁至第138頁
7
SLM_R01_Scooter System Diagram_20190822
甲證23-7,見限閱卷一第139頁
8
Solomon Motor Design Report_20180429

甲證23-8,見限閱卷一第141頁至第166頁
9
TCS Comparison with simulation_20180906
甲證23-9,見限閱卷一第167頁至第170頁
10
電鍍成本分析
甲證23-10,見限閱卷一第171頁至第179頁
11
壓鑄成本分析表
甲證23-11,見限閱卷一第179-2頁至第185頁
12
SOLOMOW MEETING 19.04.10
甲證23-12,見限閱卷一第187頁至第195頁
13
Wireharness Desing Guide_20190528
甲證23-13,見限閱卷一第197頁至第207頁
14
GOGORO DEVELOPMENT KIT 
甲證23-14,見限閱卷一第209頁至第220頁
15
Gogoro Powertrain_Design For KOI Gear Box
甲證23-15,見限閱卷一第221頁至第228頁
16
GITT-[ENC-8031][BR2]GMB070AT1K023850][G2馬達]1k 未注油案例流出案
甲證23-16,見限閱卷一第229頁
17
CONTROL BOARD BOM LIST_12112-BC2-01_V01
甲證23-17,見限閱卷一第231頁至第241頁
18
MR BOARD BOM LIST_11150-BC2-0202_V01
甲證23-18,見限閱卷一第243頁至第247頁
19
POWER BOARD BOM LIST_12111-BC2-01_V01
甲證23-19,見限閱卷一第249頁至第253頁
20
P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21.00.11
甲證23-20,見限閱卷一第255頁至第271頁
21
12100-FA2-00生產測試規範_V03
甲證23-21,見限閱卷一第273頁至第291頁
22
SWA DVT Gateway Review_20190418
甲證23-22,見限閱卷一第293頁至第332頁
23
Design review for Powertrain system of PH2/PF2 program
甲證23-23,見限閱卷一第333頁至第342頁
24
A-20鄭宗泰筆電列印資料
甲證23-24,見限閱卷一第342頁至第350頁
25
B_Series_CAN_PROTOCOL_List
2
甲證23-25,見限閱卷一第351頁至第366頁
26
B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01.05.02
甲證23-26,見限閱卷一第367頁至第385頁
27
FX Series Motor Controller Firmware Release Note_V41.00.10
甲證23-27,見限閱卷一第385頁至第423頁
28
PX2 DVT Gateway Report_20190131
甲證23-28,見限閱卷一第425頁至第480頁
29
Solomon Powertrain System

甲證23-29,見限閱卷一第481頁至第482頁
30
台林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
甲證23-30,見限閱卷一第483頁至第495頁
31
20190529_New Solomon Cooling System Arrangement
甲證23-31,見限閱卷一第497頁至第503頁
32
BX2 Thermal Strategy_V01
甲證23-32,見限閱卷一第505頁至第512頁
33
Thermal Derating Specification Update for BE Cell
甲證23-33,見限閱卷一第513頁至第518頁
34
[PX2]Dynamic measurement report
甲證23-34,見限閱卷一第519頁至第523頁
35
PM02002_工程變更管理程序_V11
甲證23-35,見限閱卷一第525頁至第531頁
36
PM02008_新產品開發管理程序_V07雙語版
甲證23-36,見限閱卷一第533頁至第569頁
37
QA02004_供應商零件開發管理程序_V04
甲證23-37,見限閱卷一第571頁至第576頁
38
2018Q1_Performance Review 2
甲證23-38,見限閱卷一第577頁至第581頁
39
Talent Calibration_20180314
甲證23-39,見限閱卷一第583頁至第606頁
40
PT organization, HC and hiring sync up with Maria_20180105
甲證23-40,見限閱卷一第607頁至第625頁
41
優力國際安全認證有限公司CNS 15387、CNS 15424-1測試報告
甲證23-41、23-42,見限閱卷一第627頁至第663頁
42
Battery Pack v8(Corona)Specification 3
甲證23-43,見限閱卷一第665頁至第683頁
43
BMS Firmware v1.06“Patch 6”Feature Requirement
甲證23-44,見限閱卷一第685頁至第699頁
44
Corona Cross-Product Design Review_20180123
甲證23-45,見限閱卷一第701頁至第747頁
45
Energy Consumption Comparison by Model
甲證23-46、47,見限閱卷一第749頁至第757頁
46
原告提出之附表4八大類營業秘密內容說明表
見限閱卷二第7頁至第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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