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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Corning Incorporated 美國康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Thomas R. Beall
相 對 人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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