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113,民聲上,3,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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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民聲上字第3號
聲請人鼎泰豐小吃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楊紀華
共同代理人張哲倫律師
賴文萍律師
蔡昀廷律師
相對人顏佑椏(原名顏淑美)
兼 代理 人李荃和律師
侯佳吟律師
謝怡宣律師
相對人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徐華文
兼 代理 人胡中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限制閱覽,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如附表編號1之乙證15(惟不包含附表編號2之乙證15-1)。
  理由
一、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同年8月30日施行,下稱智審法)第75條第1項本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本件聲請之本案係智審法修正施行前繫屬於本院,故應適用修正前即110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2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即本件聲請之本案,下稱本案),聲請人所提乙證15(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本案原證55之完整銷售明細表,涉及聲請人商品於不同通路銷售之確切日期、數量及價格等機密資料,僅限聲請人內部使用,並非一般公眾或任何事業所得知悉,具有秘密性,並可藉以瞭解聲請人之競爭優勢,具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且聲請人採取設帳號、密碼、門禁及工作規則等合理保密措施,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其中與本案相關部分業以乙證15-1(即乙證15之遮隱版,如附表編號2所示)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其餘與本案侵權商品無關之銷售明細有限制相對人閱覽必要,爰依修正前智審法第9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聲請限制相對人以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留存乙證15資訊等語。
三、相對人方面:
㈠寶來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來公司)陳述略以:胡中瑋律師如無法閱覽乙證15如何確保聲請人提出之乙證15-1與乙證15內容相符,且相對人亦無法查核或檢視比對確認,顯對寶來公司權益保障不公等語。
 ㈡顏佑椏、李荃和律師、侯佳吟律師、謝怡宣律師無異議(本院卷第43頁)。 
四、修正前智審法第9條第2項規定: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又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3項規定:(第1項)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3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2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2項之行為。
五、經查附表編號1所示乙證15涉及聲請人商品於各不同通路之銷售日期、數量及價格等機密,業經聲請人釋明為營業秘密,且經本院以113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號裁定認定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在案。寶來公司於本案請求聲請人提出乙證15之目的,係為證明其著作權受侵害之所失利益具體金額,核諸乙證15銷售明細中,僅有乙證15-1未遮隱部分係與本案相關侵權商品〔即中秋賞月趣禮盒(限定版)、賞雪趣(鳳梨酥3入)、慶年趣禮盒(限定版)〕之銷售日期、數量、金額等資料,業經以前揭裁定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乙證15其餘部分(即不包含乙證15-1部分)核屬與本案侵權商品無關之銷售明細,縱未予相對人閱覽,亦不影響相對人之辯論權或訴訟實施權,並可同時兼顧聲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此部分資料,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乙證15-1為乙證15之遮隱版,已將本案相關侵權商品部分之資料完整呈現未予遮隱等情,業經本院核實,應無對相對人權益保障不公情事,並此敘明。
六、依修正前智審法第9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惠如
  法官 吳俊龍
  法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表: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卷 證 位 置
1
乙證15之銷售明細表(完整版)
本案限制閱覽卷第11至393頁
2
乙證15-1之銷售明細表(即乙證15之遮隱版)
本案秘保限閱卷第15至3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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