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8,民專上,65,2010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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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媚爾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和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慶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82,36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2,6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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