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8,民專訴,164,201008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4號
被 告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基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彭文正、尹相志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