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8,民專訴,20,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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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見本院98年2 月10日調查筆錄)。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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