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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商訴字第34號
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立鍵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林秉欣 律師
被 告 台灣金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3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 洲 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羚 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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