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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吳政旭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被上訴人 崧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呂蘭蓉 律師
上訴人吳政旭與被上訴人崧嘉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上字第3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莊智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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