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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陳李美瑩
上訴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之聲明請求給付新台幣(下同)2,854,31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43,9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4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亦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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