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9,民專訴,13,2010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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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清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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