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9,民專訴,139,201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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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號
原 告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賴蘇民律師
被 告 連星建材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許尚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原告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連星建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23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139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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