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7號
原 告 美商凱史東築牆系統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伯特‧麥當勞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
謝智硯 律師
被 告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廉蕙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