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9,民專訴,156,201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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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蔡清彥
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陳美螢律師
楊明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葉昭蘭

被 告 瑞典商索尼愛立信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SONY ERICSSON MOBILE COMMUNICATIONS INTERNATIONAL AB )


兼法定代理人 葉順發(Steven Yeh)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王彥評專利師
黃政誠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4日所為之99年度民專訴字第156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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