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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3號
原 告 歐陽偉
兼訴訟代理人 歐陽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國宸
被 告 黃裕鴻即宇泰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所為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3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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