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IPCV,99,民專訴,165,201102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5號
原 告 永立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被 告 陳蒼英即穩泰餐具行

董枝勇即久廣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5日所為99年度民專訴字第165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